房企支付小额贷款公司利息,土增清算时能否据实扣除?
迫于房产企业“限贷”政策的压力,很多房企看准了小额贷款公司,那么,对于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利息票据,能否在税前扣除,很多财务人员对此拿不准,那么,今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
根据《土地增值税实施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所以,能否据实税前扣除,取决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是“金融机构”。
一、相关概念
1、《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金融企业是指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规定,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中的范围一致)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辨析
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实务中是颇具争议的话题。认可属于金融机构的表示,在央行2009年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银发[2009]363号)中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编码范围,即“3.32小额贷款公司: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从而证实小额贷款公司就是金融机构。
三、税务机关对小额贷款公司性质的认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8号) 文件规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综上所述,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金融机构对待,但是,在计算据实扣除的时候,该利息金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友情提示:
土地增值税清算利息扣除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各个项目之间准确分摊利息成本;
2、取得利息单(金融机构证明);
3、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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